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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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第 四 節 專利權
( 111年05月04日)
第 79 條
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查時,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並作成審定書,送達專利權人及舉發人。
舉發之審定,應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