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專利法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第 四 節 專利權 ( 111年05月04日)
第 80 條
舉發人得於審定前撤回舉發申請。但專利權人已提出答辯者,應經專利權人同意。

專利專責機關應將撤回舉發之事實通知專利權人;自通知送達後十日內,專利權人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同意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