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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第 四 節 專利權 ( 111年05月04日)
第 85 條
專利專責機關應備置專利權簿,記載核准專利、專利權異動及法令所定之一切事項。

前項專利權簿,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並供人民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