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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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第 七 節 損害賠償及訴訟
( 111年05月04日)
第 98 條
專利物上應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不能於專利物上標示者,得於標籤、包裝或以其他足以引起他人認識之顯著方式標示之;其未附加標示者,於請求損害賠償時,應舉證證明侵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專利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