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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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第 七 節 損害賠償及訴訟
( 111年05月04日)
第 99 條
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在該製造方法申請專利前,為國內外未見者,他人製造相同之物,推定為以該專利方法所製造。
前項推定得提出反證推翻之。被告證明其製造該相同物之方法與專利方法不同者,為已提出反證。被告舉證所揭示製造及營業秘密之合法權益,應予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