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條
發明之申請專利範圍,得以一項以上之獨立項表示;其項數應配合發明之內容;必要時,得有一項以上之附屬項。獨立項、附屬項,應以其依附關係,依序以阿拉伯數字編號排列。
獨立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及申請人所認定之發明之必要技術特徵。
附屬項應敘明所依附之項號,並敘明標的名稱及所依附請求項外之技術特徵,其依附之項號並應以阿拉伯數字為之;於解釋附屬項時,應包含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
依附於二項以上之附屬項為多項附屬項,應以選擇式為之。
附屬項僅得依附在前之獨立項或附屬項。但多項附屬項間不得直接或間接依附。
獨立項或附屬項之文字敘述,應以單句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