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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 112年03月24日)
第 21 條
摘要,應簡要敘明發明所揭露之內容,並以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主要用途為限;其字數,以不超過二百五十字為原則;有化學式者,應揭示最能顯示發明特徵之化學式。

摘要,不得記載商業性宣傳用語。

摘要不符合前二項規定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或依職權修正後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應指定最能代表該發明技術特徵之圖為代表圖,並列出其主要符號,簡要加以說明。

未依前項規定指定或指定之代表圖不適當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依職權指定或刪除後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