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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 112年03月24日)
第 22 條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中之技術用語及符號應一致。

前項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應以打字或印刷為之。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以外文本提出者,其補正之中文本,應提供正確完整之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