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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 112年03月24日)
第 23 條
發明之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繪製清晰,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細節。

圖式應註明圖號及符號,並依圖號順序排列,除必要註記外,不得記載其他說明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