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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 112年03月24日)
第 26-1 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如同時或先後亦就其先申請案依本法規定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撤回其後申請案之優先權主張或先申請案之領證申請;屆期未擇一撤回者,其先申請案不予公告,並通知申請人得申請退還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