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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 112年03月24日)
第 28 條
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分割者,應就每一分割案,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
二、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者,其寄存證明文件。

有下列情事之一,並應於每一分割申請案申請時敘明之:
一、主張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
二、主張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說明書,未完全援用原申請案申請時之說明書內容者,應檢附差異部分之劃線頁;其為刪除原內容者,應劃線於刪除之文字上;其為新增內容者,應劃線於新增之文字下方;並得於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書就差異部分為說明。

分割申請,不得變更原申請案之專利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