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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 112年03月24日)
第 32 條
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實體審查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案號。
二、發明名稱。
三、申請實體審查者之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四、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
五、是否為專利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