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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 112年03月24日)
第 34 條
專利專責機關通知面詢、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屆期未辦理或未依通知內容辦理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現有資料續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