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條
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修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修正頁;其為刪除原內容者,應劃線於刪除之文字上;其為新增內容者,應劃線於新增之文字下方。但刪除請求項者,得以文字加註為之。
二、修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替換頁;如修正後致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頁數、項號或圖號不連續者,應檢附修正後之全份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修正說明書者,其修正之頁數、段落編號與行數及修正理由。
二、修正申請專利範圍者,其修正之請求項及修正理由。
三、修正圖式者,其修正之圖號及修正理由。
修正申請專利範圍者,如刪除部分請求項,其他請求項之項號,應依序以阿拉伯數字編號重行排列;修正圖式者,如刪除部分圖式,其他圖之圖號,應依圖號順序重行排列。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專利專責機關為最後通知者,第二項第二款之修正理由應敘明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各款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