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 條
因誤譯申請訂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訂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訂正頁;其為刪除原內容者,應劃線於刪除之文字上;其為新增內容者,應劃線於新增加之文字下方。
二、訂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替換頁。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正說明書者,其訂正之頁數、段落編號與行數、訂正理由及對應外文本之頁數、段落編號與行數。
二、訂正申請專利範圍者,其訂正之請求項、訂正理由及對應外文本之請求項之項號。
三、訂正圖式者,其訂正之圖號、訂正理由及對應外文本之圖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