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新型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 112年03月24日)
第 42 條
依本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案號。
二、新型名稱。
三、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者之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四、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
五、是否為專利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