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專利權 ( 112年03月24日)
第 63 條
申請專利權讓與登記者,應由原專利權人或受讓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

公司因併購申請承受專利權登記者,前項應檢附文件,為併購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