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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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專利權
( 112年03月24日)
第 73 條
舉發案之審查及審定,應於舉發聲明範圍內為之。
舉發審定書主文,應載明審定結果;於發明、新型應就各請求項分別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