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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專利權 ( 112年03月24日)
第 79 條
本法第九十八條所定專利證書號數標示之附加,在專利權消滅或撤銷確定後,不得為之。但於專利權消滅或撤銷確定前已標示並流通進入市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