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3 條
專利專責機關公告專利時,應將下列事項刊載專利公報:
一、專利證書號數。
二、公告日。
三、發明專利之公開編號及公開日。
四、國際專利分類或國際工業設計分類。
五、申請日。
六、申請案號。
七、發明、新型或設計名稱。
八、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姓名。
九、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
十、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
十一、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設計專利之圖式。
十二、圖式簡單說明或設計說明。
十三、主張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優先權之各第一次申請專利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十四、主張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優先權之各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十五、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其寄存機構名稱、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
十六、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另申請發明專利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