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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  ( 89年02月02日)
第 7 條
本條例所稱之專業訓練合格,指研習專利專責機關舉辦之專利高級審查官或專利審查官專業訓練課程,成績合格並取得證明者。

前項訓練,於晉升官等時,不得取代考試院辦理之晉升官等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