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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 108年09月27日)
第 3 條
發明申請案於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退還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實體審查申請費或第七款之再審查申請費。但該申請案已完成聯合面詢者,不適用之:
一、撤回申請案。
二、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條規定視為撤回。
三、改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