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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 108年09月27日)
第 4 條
發明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提出加速審查申請者,申請費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一、以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
二、適用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加速審查作業方案。
三、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