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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 105年06月29日)
第 5 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收專利年費者,得一次減收三年或六年,或於第一年至第六年逐年為之。

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收專利年費者,依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時,應繳納之金額為依其減收後之年費金額以比率方式加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