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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 105年06月29日)
第 6 條
專利權人為自然人且無資力繳納專利年費者,得逐年以書面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免收專利年費。

申請免收專利年費者,應檢附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並應於下列各款規定之期間內為之:
一、第一年之專利年費,應於核准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
二、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應於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或期滿六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