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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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 104年07月21日)
第 15-1 條
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其專利權人即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者,得由評選審議會於複選階段酌予加分。
前項加分標準由評選審議會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