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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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 104年07月21日)
第 16 條
國家發明創作獎之獎助,如參選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均未達該項獎助之評選基準時,得從缺之。
前項評選基準,由評選審議會決議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