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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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 104年07月21日)
第 19 條
參選國家發明創作獎之得獎者,其專利權經撤銷,或所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有抄襲或虛偽不實之情事者,專利專責機關應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已領得之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