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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11年06月15日)
第 112 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翻譯受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如未經其著作權人同意者,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除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者外,不得再重製。

前項翻譯之重製物,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滿二年後,不得再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