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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11年06月15日)
第 115-1 條
製版權登記簿、註冊簿或製版物樣本,應提供民眾閱覽抄錄。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著作權註冊簿、登記簿或著作樣本,得提供民眾閱覽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