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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三 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 三 節 著作人格權 ( 111年06月15日)
第 17 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