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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三 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 三 節 著作人格權 ( 111年06月15日)
第 19 條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對於前項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