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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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三 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 三 節 著作人格權
( 111年06月15日)
第 20 條
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及其著作財產權,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