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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三 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 四 節 著作財產權 第 三 款 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及消滅 ( 111年06月15日)
第 36 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