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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三 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 四 節 著作財產權 第 三 款 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及消滅 ( 111年06月15日)
第 39 條
以著作財產權為質權之標的物者,除設定時另有約定外,著作財產權人得行使其著作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