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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三 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 四 節 著作財產權 第 三 款 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及消滅 ( 111年06月15日)
第 40 條
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

前項規定,於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死亡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