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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三 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 四 節 著作財產權 第 四 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 111年06月15日)
第 45 條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