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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三 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 四 節 著作財產權 第 四 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 111年06月15日)
第 49 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