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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三 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 四 節 著作財產權 第 四 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 111年06月15日)
第 51 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