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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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三 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 四 節 著作財產權 第 四 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 111年06月15日)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