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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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三 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 四 節 著作財產權 第 四 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 111年06月15日)
第 54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