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著作權法
第 三 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 四 節 著作財產權 第 四 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 111年06月15日)
第 55 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