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著作權法   第 三 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 四 節 著作財產權 第 四 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 111年06月15日)
第 60 條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