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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三 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 四 節 著作財產權 第 五 款 著作利用之強制授權 ( 111年06月15日)
第 69 條
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

前項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使用報酬之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