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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五 章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 ( 111年06月15日)
第 81 條
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第一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