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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五 章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 ( 111年06月15日)
第 82-1 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於調解成立後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除有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者外,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發還著作權專責機關送達當事人。

法院未予核定之事件,應將其理由通知著作權專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