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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五 章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 ( 111年06月15日)
第 82-2 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前項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