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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五 章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 ( 111年06月15日)
第 82-4 條
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