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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六 章之一 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 ( 111年06月15日)
第 90-11 條
因故意或過失,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不實通知或回復通知,致使用者、著作權人、製版權人或網路服務提供者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