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著作權法   第 六 章 權利侵害之救濟 ( 111年06月15日)
第 90-3 條
違反第八十條之一或第八十條之二規定,致著作權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違反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八條之一、第八十九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一規定,於違反第八十條之一或第八十條之二規定者,準用之。